扩散鹿泉区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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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法律规定,鹿泉区公安局将依法重点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扰乱车站、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强拿硬要、聚众哄抢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

二、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消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四、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接触确诊、疑似突发传染病人员后,故意隐瞒事实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行为。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行为。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七、疫情防控期间,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进行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

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拨打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鹿泉区公安局

年1月30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广播电视台新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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