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9
鹿政函〔〕35号年8月26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营造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经济发展重要指标,纳入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考核办、区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1.大力推进二、三产业发展,不断壮大以休闲旅游“一业覆盖”,电子信息、绿色食品和智能制造“三足鼎立”的“1+3”产业体系,形成“一区、三平台、四产业、多集群”产业新格局,全年提供就业岗位1.2万个以上。(区发改局、区人社局负责)
2.突出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优先发展休闲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壮大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文化体育等生活型服务业,加快构建起完备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负责)
3.加快北部乡镇产业发展,整体策划、一体规划,启动鹿北新区建设,完善路网、配套设施,推进起步区“腾笼换鸟”,力促智慧物流产业园、中小企业产业园等项目建设,为北部乡镇富余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制定水源保护区生态补贴机制,以美丽乡村、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田园综合体为载体,建设绿色生态、富有活力的生态休闲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区发改局、区农牧局、区人社局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
1.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化解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难题。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对本地中小微企业扩大贷款规模。(区金融办、工信局负责)
2.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负责)
3.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区财政局负责)
4.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拓宽就业创业领域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给予一定奖补支持。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负责)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共享经济、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负责)
2.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负责)
3.发挥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的主导作用,吸引金融资金、创投资金、社会资本进入新兴经济领域,多渠道为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推动新兴业态就业创业。(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负责)
(六)完善新就业形态社保等制度。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持续推进双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年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提升监管效能。(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区编委办、区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八)培育创业平台。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运用创业孵化基地、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1.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实行优胜劣汰。对现有的一家创业孵化园,按照入驻创业实体户数,给予3年的房租水电费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的创业实体,适当延长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延长期第2年只享受管理费服务补贴。(具体补贴管理办法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新制定的办法执行。)
2.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创立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模式,开展专业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根据其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等情况,给予适当房租、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贴。(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3.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成第二家创业孵化基地(加挂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九)落实减税政策
1.落实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负责)
2.落实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负责)
(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1.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3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按每人最高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负责)
2.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贷款额度最高万元。(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3.落实各项创业补贴政策。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元的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初次创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企业(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招用1人给予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
四、注重分类施策,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元吸纳就业补贴和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大型非国有企业到石家庄市人社局申请补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2.鼓励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人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3.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创业,除按规定享受创业的优惠政策外,另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
4.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毕业生到市人社局申领)
5.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全省当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计发,到西藏和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按%计发。(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
6.做好就业见习和基层管理岗位工作,确保毕业2年内大学生登记失业率为“零”。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补贴可提高10%。开发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2年,待遇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区人社局、区财政等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就业
鼓励引导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新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1.要对企业分流职工实施就业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就业需求和就业去向,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工作。(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负责)
2.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3.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4.对有培训意愿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分类组织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5.各类企业吸纳去产能分流职工,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6.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督促新就业单位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区人社局负责)
7.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使用去产能专项奖补、就业补助等资金,为去产能企业职工提供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十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农村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机构、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区人社局、区农牧局、区财政局负责)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牧局、区扶贫办等负责)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扶持
1.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将本区户籍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继续实施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公益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残联、区扶贫办等负责)
2.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区民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3.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元给予岗位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4.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区残联、区人社局等负责)
(十五)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工作。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建立需求数据库,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落实鹿泉区《退役士兵帮扶措施》,公益岗位托底安置政策。(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负责)
五、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开展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工程,实施“百万燕赵工匠培养计划”,培育、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元。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元、0元、0元。其中对列入全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初级补贴标准为元,中级为元,高级为2元。(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农牧局、区财政局负责)
(十七)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要将就业创业服务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提升培训,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队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创业就业孵化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大力发展第三方就业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继续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对招聘活动特别是互联网招聘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医院医院,体检结果全市互认,避免重复体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强化工作责任,狠抓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长李为军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判就业形势,抓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区政府办、区人社局负责)
(二十)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落实,建立政策落实定期报告机制。各相关部门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的基础上,做好配套资金保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积极化解风险。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做好应对重大就业风险和挑战的政策储备。要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人行鹿泉支行等负责)。
(二十二)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在鹿泉电视台、鹿泉视窗等平面媒体、政府网站、精彩鹿泉等手机媒体开辟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和解读就业创业政策,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够了解政策,熟知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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