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也不是违法之地,监狱也要守法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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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最高法委赔监号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利,该监狱监狱长。委托代理人:宋建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婧仪,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张长国,男,汉族,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复议机关: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申诉人河北省鹿泉监狱(以下简称鹿泉监狱)因张长国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冀委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赔偿请求人张长国于年9月17日以殴打、虐待致伤为由,向鹿泉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鹿泉监狱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河北省鹿泉监狱关于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张长国不服该决定,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逾期未予答复。张长国于年1月2日向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要求撤销鹿泉监狱不予赔偿决定,赔偿其人身及各项经济损失.8元。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张长国因犯盗窃罪于年4月17日被河北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在鹿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减刑一次,减刑五个月,实际执行刑期三年三个月,于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张长国《入监身体检查表》载明,张长国入监时耳鼻喉检查未见异常。后张长国在服刑期间出现声音嘶哑症状,鹿泉监狱于年9月28日为张长国外请医生进行诊疗,诊断医生建议进一步喉镜检查。后鹿泉监狱未就张长国声音嘶哑给予其他检查和治疗。张长国从年4月17日始到年3月29日止,先后到山东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等8家医院进行12次检查、治疗,并在医院接受声带探查手术治疗。张长国提供的就医收费票据表明,医院就医治疗花费共计.39元。年2月,张长国到鹿泉监狱主张权利时,接受了鹿泉监狱干警给付的元,收条载明:“今收到鹿泉监狱干警捐款元整(叁仟元整),此款为困难帮助金”,张长国在收条上签字。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形成以下四个方面的争议焦点:一是张长国服刑期间喉部受伤是否系鹿泉监狱干警唆使赵某殴打所致。二是鹿泉监狱是否应当对张长国进行妥善治疗,是否因延误治疗对张长国造成损害;张长国主张鹿泉监狱未予妥善治疗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三是张长国出狱后进行的系列诊断治疗行为与其在鹿泉监狱服刑期间的遭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张长国主张的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是否有依据。一、关于张长国服刑期间喉部受伤是否系因鹿泉监狱干警唆使赵某殴打所致的问题。1.张长国入监时声音正常,不存在声音嘶哑的情形。张长国入监时声音是否正常,双方主张不—,都提供了证人证言为证,因为双方提供的证人均与本方存在利害关系,故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除了证人证言外,影响该事实认定的证据还包括鹿泉监狱提供的张长国《入监身体检查表》。该《入监身体检查表》表明,张长国入监体检时的体检项目包含耳鼻喉科目,检查结论未记载声音嘶哑等异常情况。因鹿泉监狱对张长国进行喉咙检查未检查出异常,故应当认定张长国当时的情况正常。鹿泉监狱认为该检查事项未包括声音是否嘶哑事项,不能证明当时张长国声音正常的主张,不予支持。2.张长国主张赵某受到鹿泉监狱干警唆使殴打张长国证据不足。张长国主张年2月其在工作中因为产品出现瑕疵,被赵某殴打,赵某受到鹿泉监狱干警唆使,其提供的证据为目击者张入勇(现已出狱)的证人证言和赵某(现已出狱)、安某(现已出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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