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2

鹿政函〔〕13号年4月5日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光电与导航)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光电与导航)(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认定、评价和管理。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

第二条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号)和《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范的项目是指符合产业示范基地(光电和导航)发展方向,按规定程序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对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光电和导航)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示范基地依托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组织建设,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由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在鹿泉经济开发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光电导航产业方向并纳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的企业。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资金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示范基地内光电和导航领域的技术研发、高技术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以及为示范基地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检测、信息咨询、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重点支持:1.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内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2.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对于已获得过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八条支持标准。项目资金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的类型、投资额度以及评审结果等综合情况审定。

第四章申报审核

第九条资金申报。由鹿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项目服务中心共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条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

(二)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交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服务中心。

(三)鹿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项目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意见报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初审合格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服务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由鹿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按照程序履行拨款手续。

(五)鹿泉经济开发区纪检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和发放全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切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的批复文件,自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备案。

第五章监管验收

第十二条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定期调度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2月底前将基地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投资完成、产业发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及相关统计报表上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接受并配合省、市相关部门的稽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同时必须按项目进度和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资金进行强制追回,并在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予以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鹿泉经济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八条同一法人单位已承担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未验收前,不接收其新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方案组织实施,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上报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直接收回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实施的,直接收回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鹿开管〔〕93号年7月19日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培育支持光电与导航基地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意见

根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光电与导航)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支持光电与导航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服务,更好地服务光电与导航产业的发展壮大,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形式

以资金奖补形式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服务进行支持,从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光电与导航)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支持范围与内容

(一)国际、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平台的引进或建设;

(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的购买;

(三)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包括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的购买;

(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包括科技融资服务平台、创业投资机构服务;

(五)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包括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服务的购买;

(六)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包括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购买;

(七)人才服务平台,包括人才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人才服务的购买;

(八)产业发展服务环境建设,包括智慧园区建设、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生产性特殊配套设施建设;

(九)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包括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新兴产业的建设、促进新兴产业集群的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从事相应平台管理服务的办公条件、服务设施和从事平台建设的专业服务团队;

3.具有从事相应平台的相关资质;

4.具有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二)评选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平台建设和服务单位,按照《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培育支持光电与导航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政策》进行评选。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

五、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交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服务中心。

(三)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初审合格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服务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由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由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按照程序履行拨款手续。

(五)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纪检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和发放全程进行监督。

六、资金监管

(一)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定期调度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验收。

(四)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同时必须按项目进度和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五)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平台运营和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为合格的继续给予资金支持;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并继续给予支持;评价不合格的不再给予支持。

七、责任追究

(一)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资金进行强制追回,并予以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方案组织实施,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上报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直接收回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实施的,直接收回资金。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培育支持光电与导航基地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政策

附件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关于培育支持光电与导航基地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政策

序号

类别

资助事项

资助标准与方式

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

1

引进或建设国际、国家公共服务平台

对企业承建国家公共服务平台需购置服务设备、开发服务软件、建设服务数据库、完善服务体系等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申报主体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的证明文件;

3、服务能力说明。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所申报的平台是国家公共服务平台;

3、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

对开发区引进国际科技服务机构和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所给予的相关补贴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实际补贴额的30%,对单个引进机构最高补贴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开发区管理运营主体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2、所引进机构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及注册材料;

3、政府管理机构的相关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

4、实际发生的补贴事项及财务凭证;

5、获得补贴的单位的财务凭证及到账金额合计。

1、申报材料齐全;

2、开发区管理运营主体和引进机构的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开发区;

3、补贴实际发生并支付到位;

4、补贴事项符合政府管理机构的相关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规定。

3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

对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开发服务网站和软件、建设服务数据库和专家库、购置服务设施等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服务能力说明;

3、平台拥有区内企业数量说明;

4、数据库与区管理机构共享的承诺书。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4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纠纷调解、专利托管、专利分析评议、专利挖掘和布局规划、专利技术检索与分析、融资评估、司法鉴定、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法律服务等优惠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收费额的30%,单个平台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服务能力说明;

3、平台拥有区内企业客户名册;

4、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实际提供相关服务,上一年度服务收费额达到万元以上。

5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

对向区内企业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专利价值分析师、专利工程师、专利评估师课程培训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单个平台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2、教学计划表、各课程授课老师和学员签到表;

3、培训支出经费的财务凭证。

1、申报材料齐全;

2、上一年度的培训支出经费合计不低于50万元以上。

6

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

对向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或专业机构购买知识产权服务的小微企业,按购买服务合同及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30%,每份合同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企业营业执照;

2、与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或专业机构签署的购买服务合同;

3、购买服务支出的财务凭证。

1、申报材料齐全;

2、企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

7

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

对建设服务资源共享数据库,开发服务网站和软件、开设对外服务窗口、购置服务设施等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服务能力说明;

3、平台拥有区内企业客户数量说明;

4、数据库与区管理机构共享的承诺书。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8

对直接向区内企业提供财会、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研发成果转化、研发成果管理、技术交易、技术管理咨询等优惠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收费额的30%,单个平台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服务能力说明;

3、平台拥有区内企业客户名册;

4、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实际提供相关服务,上一年度服务收费额达到万元以上。

9

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

对向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或专业机构购买知识产权服务的小微企业,按购买服务合同及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每份合同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企业营业执照;

2、与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或专业机构签署的购买服务合同;

3、购买服务支出的财务凭证。

1、申报材料齐全;

2、企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

10

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

对购置技术设备;开发服务软件;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估模式;建设信用信息共享、披露和查询系统等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信用服务资质证明;

3、服务能力说明;

4、平台拥有区内企业客户数量说明;

5、数据库与区管理机构共享的承诺书。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11

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

对采集和维护区内企业信用数据、帮助区内企业与各类信用平台交换数据、购买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收费额的30%,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信用服务资质证明;

3、服务能力说明;

4、平台拥有区内企业客户名册;

5、委托采集数据或与其他信用平台交换数据的合作协议;

6、经费支出的财务凭证。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上一年度的相关经费发生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

12

对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信用产品或信用衍生产品,并向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在购买该产品的区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收费额的30%,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信用服务资质证明;

3、服务能力说明;

4、开发信用产品经有资质的授信机构评价认可的评价报告;

5、购买相关信用产品的企业数量及名册;

6、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销售信用产品的上一年度的实际收费额达到万元。

13

企业购买信用服务

对区内企业向信用服务平台或专业机构购买信用评价报告和使用经认可的信用产品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3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企业营业执照;

2、服务收费财务凭证。

1、申报材料齐全;

2、企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

14

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

对建设基础服务设施,开放实验场所;购置可共享的检验检测、技术试验等设备仪器;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可共享的技术数据库;建立开放服务管理体系;聘用共性技术服务人才等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单个平台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

3、服务能力说明;

4、现有仪器设施清单;

5、现有对外服务仪器设施纳入本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证明;

6、平台开放实验场所、设备仪器、数据库可共享的承诺书;

7、平台服务的区内企业等客户名册。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是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平台且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开发区;

3、资产总额不低于万元,对外服务的仪器设施等价值总额不低于万;

4、平台拥有的园区企业不少于家;

5、承诺对外开放服务,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15

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

对向区内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试验、加工、检测、设计辅导和设备使用等优惠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收费额的30%,每个平台最高补贴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文件;

3、服务能力说明;

4、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5、服务统计数据(包括免费和优惠服务事项、服务次数和服务企业名册)。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是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平台且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开发区;

3、上一年度服务区内企业累计不少于家。

16

企业购买技术服务

对区内企业向共性技术服务平台购买技术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3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企业营业执照;

2、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的收费凭证复印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企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

3、提供服务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是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平台。

17

科技融资服务平台

对建立科技融资统计制度和数据库并按要求向区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及相关数据,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活动,受理区内企业融资申请表,经财务审核后向银行提供企业贷款申请推荐表,向银行推荐的企业获得贷款等服务给予补贴。

对单个平台最高补贴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科技融资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服务能力说明;

3、平台拥有区内企业客户数量说明;

4、数据库与区管理机构共享的承诺书;

5、资助事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承诺与区管理机构共享公共数据;

4、向银行提供企业贷款申请推荐表或向股权投资机构提供股权融资申请表合计份以上,向银行或向股权投资机构推荐的区内企业获得的贷款余额及股权融资额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活动6次以上。

18

科技融资服务平台

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贷款建立担保资金,并为50家以上小微企业担保且合计担保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支出的给予补贴。

按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科技融资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2、平台建立担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3、平台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

4、所担保企业的名单(包括企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名称、注册地、税管地等内容)及银行贷款额(银行盖章)。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所担保的企业是区内企业(在担保企业的名单中明确)。

19

创业投资机构服务

以货币形式向区内企业实际投资(包括联合投资和组合投资)的企业10家以上,户均投资达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

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贴。对单个创业投资机构最高补贴万(联合投资时的申报主体限于一家)。事后一次性补贴。

1、创业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2、在省部级及以上发改委备案的证明材料;

3、进行股权投资的提供股权/资产变更证明材料;

4、所投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名称、注册地、税管地等内容)。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达到资助事项要求;

3、所投资的企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

4、创业投资机构在省部级及以上发改委备案、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

20

智慧园区建设

对开发区委托企业建设覆盖重点区域的无线局域网(WLAN)、量子通信专用网、网络安全技术管控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的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项目承建单位的营业执照;

2、委托协议;

3、项目建设用途说明。

1、申报材料齐全;

2、项目承建单位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财务状况良好;

3、申报的项目可为开发区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非独家企业自用。

21

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对区内为优化生产性服务环境,委托企业建设开放共享的大数据机房、云计算服务平台、多路供电线路等生产性服务配套设施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项目承建单位的营业执照;

2、委托协议;

3、实施项目建设的资质证明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1、申报材料齐全;

2、项目承建单位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财务状况良好;

3、申报的项目可为开发区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非独家企业自用。

22

生产性特殊配套设施建设

对区内为满足特殊生产需求,建设符合产业定位的特殊生产场所、改造特殊技术配套设施(非基本建设类)等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区内管理运营主体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2、特殊配套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方案;

3、实施项目建设的资质证明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为创新基地管理运营主体且为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的独立法人,财务状况良好。

23

人才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

对实施“互联网+”人才信息化工程;建立人才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和建设人才数据库、专家库;开发移动端人才公共服务产品;建立OTO模式的人才服务系统等所需的基础服务设施、开发软件系统、服务技术设备等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人才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服务能力说明;

3、平台拥有区内企业和人才客户说明;

4、平台与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

5、数据库公共数据可与区管理机构共享的承诺书。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3、承诺与区管理机构共享公共数据;

4、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4

对建立人才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结机制,提供高层次人才寻访跟进服务、人才需求目录发布、人才政策咨询、人才培训、就业创业、人才落户等服务;财税政策、人才公寓申报、企业注册服务;人才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与咨询服务等公共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30%,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人才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服务能力说明;

3、平台拥有区内企业和人才客户说明;

4、平台与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

5、服务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主体财务良好;

3、实际提供公共服务。

25

购买人才服务

对区内企业向人才服务平台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高端人才引进开发、人力资源规划、人才招聘与配置、人才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30%,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1、企业营业执照;

2、人才服务平台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收费凭证复印件;

3、购买人力服务内容的说明;

4、平台汇总的购买人才服务的企业名单(包括名称、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税管地、支出金额等)。

1、申报材料齐全;

2、企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

3、收费凭证注明购买人才服务的内容。

26

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对以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专业实验室和创新成果应用服务中心或提升其功能,进行技术设施建设、完善试验设施设备、构建技术数据系统和开发软件系统等事项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企业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

3、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或完善功能的内容、计划等说明材料;

4、项目建设地址及资产所属单位说明。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财务状况良好;

3、建设项目落地在申报企业;

4、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企业经营范围;

5、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协同创新关系并有实际合作的研发转化及推广应用项目。

27

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对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高端制造产业领域的设计开发和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的软性化改造,推进大规模的个性化定制等网络化制造,开展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建设的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企业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实施内容、计划和专家论证意见;

3、实施柔性化改造的可行性方案。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财务状况良好;

3、建设项目落地在申报企业;

4、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企业经营范围;

5、项目建设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28

促进新兴产业建设

对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兴产业细分领域的专业产业园为实施建设“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制造”和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升级完善基础技术设施、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生产线和研发服务中心等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企业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实施内容、计划和专家论证意见;

3、项目建设地址及资产所属单位说明;

4、项目服务功能开放共享的承诺书。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财务状况良好;

3、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定位;

4、项目建设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5、项目可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非独家企业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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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建设

对以龙头企业为主,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构建新兴产业领域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围绕创新链的研发、转化、制造、营销、建设服务关键环节,集成所在领域的物质流、信息流、资金流,提高产业链聚合和整体发展能力所需的技术设施、技术开发、数据开发、资源整合、服务体系开发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30%,最高资助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企业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在相关领域处于龙头地位的证明材料(产品的市场份额、在相关领域的排名等);

3、企业构建相关领域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方案、计划和专家论证或相关行业协会的论证意见。

1、申报材料齐全;

2、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开发区内;

3、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定位;

4、项目建设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并经过专家或相关机构论证认可;

5、所构建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具有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作用。

备注:服务能力说明内容包括: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团队、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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