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提起公诉攫取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某甲曾任献县公安局协警,年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12月份刑满释放。王某甲出狱后,于年3、4月份,在伙同被告人王某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基础上,又伙同被告人卢某甲通过非法放贷活动获取利益。为了进一步攫取非法利益并壮大组织势力,王某甲、王某丙又先后吸收刑满释放或社会无业闲散人员李某甲、刘某乙、刘某甲、齐某甲、王某戊、付某某、张某甲、高某甲、段某某、王某己、曹某某等人加入,多次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王某甲为首,王某丙、卢某甲为骨干成员,付某某、王某戊、张某甲、高某甲、段某某、李某甲为积极参加者,曹某某、王某己、刘某甲、刘某乙(已过诉讼时效)、齐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稳定,层级分明,有约定俗成的组织惯例和行动规约。
该组织成立以来,通过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敲诈勒索、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经审计,该组织自成立至案发共获利.4万元。其中,通过开设赌场获利27万元,通过小额借贷获利.3万元,通过敲诈勒索获利31.1万元。在攫取大量财富的基础上,王某甲以给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发放零花钱和好处费,为手下出资平事、给看守所在押的组织成员存钱、给出狱的成员发放生活费、给成员的亲属提供工作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购买、准备洋镐把等作案凶器,提供车辆供组织成员作案使用,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现已查明,王某甲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用于维系该组织壮大、支持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数量约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成立以来,为牟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滋扰等多种手段,多次在献县及周边地区内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造成5名被害人轻伤、5名被害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多人被违法犯罪侵害后,因惧怕该组织报复,不敢通过正常渠道举报、控告,多名被害人远走他乡,有家不敢回,多个家庭破裂,两家门店被迫停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生活秩序。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赌博犯罪
1.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献县**镇**村村南冯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设赌场十多天,安排被告人王某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在赌场放哨、打扫卫生,该赌场开设以来抽头渔利3万元左右。
2.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在献县**镇**村杨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三天左右,王某丙(已判决)负责在赌场中放高利贷,卢某甲(已判决)负责给王某丙开车、背包并帮助管理放贷资金,王某己(已判决)负责为赌场提供放哨等服务。
3.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丙在献县**镇**村王某甲购买的二层楼内纠集王某庚、史某甲、张某乙等人参与赌博,王某庚在赌博中向王某丙借款26万元,全部输光。
4.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献县**大街**歌厅北面的一处平房内开设赌场十多天,被告人王某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被告人卢某甲、张某甲、付某某在赌场开设期间负责开车、放哨、打扫卫生,该赌场开设以来抽头渔利5万元左右。
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丙、王某辛、崔某甲、李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在献县**镇**酒家废弃饭店内开设赌场十天左右。王某丙(已判决)负责在赌场中放高利贷,卢某甲(已判决)负责在赌场中抽头,付某某、高某甲、段某某(三人已判决)负责给王某丙开车、背包并为赌场提供服务,该赌场开设以来抽头渔利8万余元。
(二)非法拘禁犯罪
6.年上半年,因索要高利债务,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许某某带至献县**宾馆看管24小时左右。
7.年6、7月份,为索要高利债务,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卢某甲(已判决)纠集他人将被害人李某丙带至**宾馆看守12小时以上。此外卢某甲纠集他人到李某丙母亲经营的保健品店索要债务时引发肢体冲突,李某丙母亲报警。
8.年8月份,吕某甲向王某甲借款20万元,由安某甲和马某甲分别担保10万元,在遭到被告人王某甲、卢某甲等人到家中滋扰逼债后,被害人吕某甲被王某甲、卢某甲、刘某甲、齐某甲等人从献县**酒店强行带至武强县一小区楼房内,被拘禁五天,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齐某甲等三人看守。吕某甲被拘禁期间遭到殴打,直至其弟向王某甲还款11万元后才被放出。
9.年9月20日晚,为帮吕某甲索要债务,被告人王某甲组织被告人卢某甲、刘某甲、齐某甲等人在烟台市**宾馆门口,将与吕某甲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陈某乙强行控制并带至威海市**酒店内拘禁,期间王某甲安排刘某甲、齐某甲等三人看守,让陈某乙打电话借钱,直至次日14时许才让其离开。
10.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纠集卢某甲(已判决)等人到献县**快捷宾馆**房间,向蔡某甲索要高利债务,蔡某甲外出期间跟踪尾随。9月24日18时许,王某甲纠集卢某甲、被告人刘某甲、齐某甲等人强行将蔡某甲带至武强县某小区楼房内拘禁,9月25日14时许将蔡某甲带回献县**快捷宾馆**房间,后被公安人员解救。
11.年12月份,阜城县寇某某在献县赌博期间向被告人王某丙借3万元高利贷,按照组织惯例,王某丙负责催讨,王某丙将寇某某带至献县**镇**村王某甲购买的二层楼内,安排被告人曹某某、付某某、王某戊等人对其看管两天两夜,寇某某被迫向朋友借款4万元偿还后才被放走。
12.年1月6日,被害人王某庚在献县**镇**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的二层楼赌博期间,向王某丙借款26万元,被告人王某丙为索要债务不让王某庚离开,并安排被告人曹某某、付某某、王某戊等人看守。王某庚为了逃脱从二层楼上跳下摔伤并遭到殴打。王某丙打电话向王某甲汇报此事,并叫来王医院治疗后又带回二层楼继续看守,直至1月9日下午其亲属报警后,王某庚才被放出。王某丙按照王某甲的要求免除王某庚的债务。经鉴定,王某庚伤情属轻伤二级。
13.年1月14日晚,王某丙(已判决)与张某乙、王某壬、史某甲(三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王某丙纠集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戊(已判决)、付某某(已判决)、王某己(已判决)等人到东光县王某壬家,伙同史某甲、张某乙、王某壬以被害人赵某甲、王某癸、“杨某乙”赌博作弊为由,将三人强行带至献县**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的二层小楼内扣押看守,期间采取体罚殴打、脱衣挨冻、报警威胁等手段逼迫三人拿钱。直至1月16日晚22时许,三人被迫拿钱后才得以离开。
14.年3月的一天下午,为索要高利债务,卢某甲(已判决)在献县**小区门口拦截献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耿某甲,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已判决)、付某某(已判决)等人,强行将耿某甲带到**小区北面宾馆内由王某丙、付某某等四人轮流看守,耿某甲外出借钱期间跟踪尾随。次日王某丙、付某某等人开车,强行带着耿某甲到沧州北环骗租车辆抵押贷款还债,直至次日晚才让其离开。
15.年10月6日14时许,因三角债务纠纷,受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王某戊纠集张某甲、付某某、王某己(五人已判决)、张某丁、张某戊、李某丁(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献县**商厦广场将被害人李某戊蒙头带至**村二层楼内,并将李某戊关进院内狗笼,王某甲来到小楼后逼迫李某戊打了20万元欠条,强行扣押李某戊两辆汽车,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后,才将李某戊送回家。
16.年底,因索要高利赌债,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张某甲、王某戊、付某某(四人已判决)等人,强行将史某乙带至**公司、**足疗店看守十余天。期间史某乙陪母亲住院时,王某丙等人跟踪尾随。大年三十晚上,史某乙被带回家要账,半夜趁看守人员不备跳墙逃脱。
17.年1月份,为索要高利债务,按照组织惯例,被告人王某丙、付某某等人强行将白某甲带至**公司看守五、六天,期间多次带白某甲回家滋扰,并逼迫其向卢某甲出具两万七千元的借款协议。白某甲遭到殴打被迫找亲属借钱,1月19日,在付某某跟随白某甲回家胁迫其向妻子要钱还债时,白某甲将自己的左手食指中段用刀剁掉。经鉴定,白某甲伤情属轻伤二级。
18.年10月份,为索要高利赌债,按照组织惯例,被告人王某丙、卢某甲纠集付某某、张某甲、段某某、高某甲等人将高某乙带至**足疗店内轮流看守两三天,期间高某乙遭到殴打,并被迫带王某丙等人去沧州市**区**大街自己开设的**烟酒店拉烟酒抵账,因高某乙的妻子不开店门未果。后高某乙的担保人崔某乙、朱某甲、黄某甲被迫替高某乙还钱后,高某乙才被释放。因惧怕门市再被滋扰,高某乙将**烟酒店停业转让。
19.年10月份,因索要高利赌债,受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纠集高某甲、段某某(三人已判决)等人驾驶齐某乙的纳智捷汽车带齐某乙到沧州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未果,当日18时回到**足疗店,王某甲、王某丙对齐某乙进行辱骂、殴打,并指使高某甲、段某某等人将齐某乙带至**洗浴中心轮流看守。次日,齐某乙被迫给卢某甲出具两张欠条并扣押车辆后才离开。
20.年1月10日下午,因索要高利赌债,王某丙纠集张某甲、高某甲、段某某(四人已判决)、李某己、李某庚、马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到献县**镇**村刘某丙家,强行将被害人刘某丙从家中带离并抬到车上拉走,期间对刘某丙进行殴打,致其三根肋骨骨折,后被告人王某甲出面与刘某丙达成调解。经鉴定,刘某丙伤情属轻伤二级。
(三)寻衅滋事犯罪
21.年3月份,被害人孔某甲的儿子路某甲在献县**镇**村南**二手车交易市场王某甲开设的赌场中参与赌博时,向王某丙借了七、八万元高利贷,为索要高利赌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纠集多人多次到孔某甲家中以纠缠、滋扰、威胁的方式逼债,严重影响了孔某甲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22.年,被害人唐某甲之子唐某乙为许某某担保,向王某甲借高利贷六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纠集他人为索要高利债务多次到唐某甲家以滋扰、恐吓方式逼债。
23.年5、6月份,受武强县何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已判决)、卢某甲(已判决)、李某甲等人开车到武强县城,伙同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对被害人李某辛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辛伤情属轻伤二级。
24.年8月份,为索要高利债务,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丙、卢某甲、刘某甲等人多次到吕某甲家,采取纠缠、滋扰、威胁的方式向其家人逼债。
25.年8月份,为逼迫担保人偿还担保的高利债务,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丙、卢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安某甲家,采取纠缠、滋扰、威胁的方式向安某甲及其家人逼债。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仍继续实施。
26.年8月份,为逼迫担保人偿还担保的高利债务,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丙、卢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马某甲家,采取纠缠、滋扰、威胁的方式向马某甲及其家人逼债。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仍继续实施。
27.年3月份左右,为索要高利债务,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丙、卢某甲等人以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多次去史某丙家中,向其家人逼债。
28.年7月份至年2月份,为索要他人转让的高利债务,在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下,王某丙、高某甲、段某某(三人已判决)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陈某丙经营的献县**环保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及**小区家中,采取滋扰、纠缠、尾随等方式逼债,经公安机关多次处置仍继续实施。
29.年1月份,为催要高利债务,按照组织惯例,卢某甲纠集张某甲、段某某(三人已判决)、李某己、李某壬、耿某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献县**镇**村齐某乙家门口,采取言语恐吓、喇叭喊叫、张贴纸条等软暴力方式,连续四五天向齐某乙及家人逼债。
30.年2月份,因索要高利债务,按照组织惯例,王某丙纠集指使高某甲、张某甲、段某某(四人已判决)、李某庚、马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献县**镇**村赵某乙家门口,采取喇叭喊叫、张贴纸条的方式向其及其家人逼债,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仍继续实施。
(四)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犯罪
31.年7月28日22时许,献县**购物中心二期,楚某甲(另案处理)因自家承租柜台装修一事与商场保安人员发生争吵,因怕打架吃亏,打电话给李某甲,李某甲纠集组织成员付某某、刘某乙、卢某甲(四人已判决)等人赶到,持棍棒、砍刀等将保安室砸坏,并殴打致伤孔某乙、张某己等6名保安人员。经鉴定,被害人孔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己、蔡某乙、高某丙、石某甲、王某子均属轻微伤,被砸物品价值元。被告人王某甲事后帮助李某甲藏匿在武强县一小区,并于年4月14日,以自己的弟兄李某甲、刘某乙、付某某、卢某甲等人帮助楚某甲打架为由,以被害人卢某乙(楚某甲的岳父)、楚某甲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勒索卢某乙30万元。之后,王某甲又以同样理由,向卢某乙继续索要万元。遭卢某乙拒绝后,同年10月14日凌晨,李某甲纠集二人(另案处理)将卢某乙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丰田霸道SUV车辆、奔驰S车辆砸毁,并在车库两侧喷字威胁。经鉴定,车辆毁损价值共计元。当晚,王某甲打电话继续威胁卢某乙拿钱。因惧怕王某甲等人报复,楚某甲到天津躲避,其开设在献县**镇政府楼下的的**金店被迫关门停业。
(五)敲诈勒索犯罪
32.年1月,陈某丁停在献县**医院对面宾馆门前的白色凯越汽车被**村周某甲(另案处理)撬开,盗窃车内现金元及80万借条。被告人王某甲帮助周某甲以销毁借条相威胁,勒索陈某丁现金2万元,王某甲从中分得1.1万元,并分给负责还包取钱的被告人王某丙元,曹某某元。案发后王某甲将1.1万元退还。
33.年1月14日晚,王某丙与张某乙、王某壬、史某甲(三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王某丙纠集组织成员王某戊、付某某、王某己(上述四人已判决)、曹某某等人到东光县王某壬家,伙同史某甲、张某乙、王某壬以被害人赵某甲、王某癸、“杨某乙”赌博作弊为由,强行带至献县**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的二层小楼内扣押看守,期间采取体罚殴打、脱衣挨冻、报警威胁等手段逼迫三人拿钱。同时王某丙、张某乙、史某甲让王某壬假扮被害人挨打并通知家属送钱后放人,期间,王某丙通知卢某甲送来银行卡,赵某甲、王某癸、“杨某乙”被迫与家人联系,分别通过银行卡向卢某甲的银行卡转账,共计转账6.7万元,此外,王某丙、张某乙等人又强行将王某癸身上的银行卡搜出并通过POS机透支4.9万元。王某丙支付曹某某、王某戊、付某某、王某己数额不等的酬劳。
(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
34.年,为逼迫担保人偿还担保的高利债务,按照组织惯例,被告人卢某甲(已判决)纠集指使他人到献县**镇**小区刘某丁家中滞留,吃住长达十余天,致使刘某丁家人不敢回家居住。
(七)合同诈骗犯罪
35.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在非法拘禁耿某甲期间,为其提供资金,在沧州市王某丑经营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租牌照为冀J*****的黑色大众迈腾汽车一辆,并持伪造的证明文件将该车抵押借款9.5万元,耿某甲(另案处理)用以偿还王某甲的债务。经鉴定,该车价值17.万元。
(八)非法持有枪支罪
36.年夏天,沧县**镇**村刘某戊(另案处理)将装有两支枪的黑色渔具包交给王某甲让其藏匿,后被告人王某甲将两支枪交给被告人卢某甲,让卢某甲藏匿到**村家中。公安机关于年6月19日在**村卢某甲家中搜查取得一支单管猎枪,经鉴定为枪支。其藏匿在家中的另一支五连发猎枪,被其母卢某丙于年发现后采取烧、砸的方式销毁,被毁坏的一个铁质枪支零件经鉴定为损毁的制式12号下排壳唧筒式猎枪机匣组件,认定为枪支散件。
(九)违法事实
1.年5月份,王某丙、王某己(二人已判决)等人到李某癸经营的饭店中要债时对其进行滋扰。
2.年8月份,为索要高利债务,卢某甲等人(已判决)到献县**镇**村找王某寅索要高利债务,卢某甲在王某寅家门口威胁其母亲并强行将王某寅带至**公司。
3.年4月份左右,王某丙、卢某甲(二人已判决)等人向谢某甲要账时尾随谢某甲。
4.年5月份,王某丙、付某某等人向齐某丙要账时对其进行尾随滋扰。
5.年8月31日19时许,高某甲(已判决)在献县**大厦南侧向卢某丁要账时将卢某丁打伤,后高某甲被行政处罚八日,罚款元。
6.年12月份,王某甲、王某丙(二人已判决)向刘某己要债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
7.年2月份,王某丙等人(已判决)到李某子经营的饭店中找其要债,对正在经营的饭店进行滋扰。
二、其他犯罪
(一)曹某某开设赌场罪
1.年,被告人曹某某在献县**商场南面一门市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经营两台八座“大白鲨”游戏机,自开设以来共非法获利约2万元。
(二)曹某某敲诈勒索罪
2.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付某某(已判决)等人驾车与被害人张某庚驾驶的车辆故意发生碰撞,因张某庚没有驾驶证,付某某、曹某某二人以报警相威胁,敲诈张某庚元。
3.年4月21日,经事前共谋,王某卯(已判决)以拉货为由诱骗衡水景县货车司机王某辰至献县,并引诱其喝酒,被告人曹某某、梁某甲(已判决)二人故意驾驶轿车碰撞货车,以王某辰酒驾报警相要挟,勒索被害人王某辰人民币4万元。
4.年5月28日,经事前共谋,王某卯(已判决)以拉货为由诱骗保定曲阳货车司机苏某甲至献县,并诱其吃饭饮酒,梁某甲等人(已判决)驾驶黑色尼桑轿车故意碰撞货车,勒索被害人苏某甲人民币5万元。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伪装货场老板进行调解。
5.年6月7日,经事前共谋,王某卯、刘某庚(二人已判决)以拉货为由诱骗石家庄鹿泉货车司机李某丑至献县,并诱其吃饭饮酒,梁某甲、杜某甲、姜某甲(三人已判决)驾驶黑色尼桑轿车故意碰撞货车,勒索被害人李某丑人民币5万元。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伪装中间人出面调解。
6.年6月8日,经事前共谋,王某卯、刘某庚(二人已判决)以拉货为由诱骗石家庄平山货车司机王某巳至献县,请其吃饭并劝诱其喝酒,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梁某甲、姜某甲(二人已判决)驾驶黑色别克轿车故意碰撞货车,勒索被害人王某巳人民币4.75万元。
7.年6月18日,王某卯(已判决)以拉货为由诱骗石家庄藁城货车司机鲍某甲至献县,诱其吃饭饮酒,梁某甲、杜某甲、姜某甲(三人已判决)驾驶别克轿车故意碰撞货车,勒索被害人鲍某甲人民币2万元。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伪装中间人出面调解。
8.年6月20日,经事前共谋,王某卯、刘某庚(二人已判决)以拉货为由诱骗山东德州货车司机孙某甲至献县,劝诱其喝酒,梁某甲、杜某甲、姜某甲(三人已判决)驾驶别克轿车故意碰撞货车,勒索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3万元。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伪装中间人出面调解。
9.年7月4日,经事前共谋,王某卯、刘某庚(二人已判决)以拉货为由诱骗山西大同货车司机刘某辛至献县,劝诱其喝酒,梁某甲、杜某甲、姜某甲(三人已判决)驾驶尼桑轿车碰撞货车,向被害人刘某辛索要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曹某某伪装成货场老板借给刘某辛2.5万元,连同刘某辛的元现金交给梁某甲,曹某某将刘某辛的货车扣留在献县**宾馆。次日,刘某辛报警,随后将货车取回。
(三)王某己敲诈勒索罪
年1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己伙同王某丙等人将被害人王某癸等人从东光赌局带回献县**村二层小楼看管期间,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将王某癸手上佩带的一枚重11.9克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该戒指价值元。
被告人王某丙、卢某甲、付某某、王某戊、张某甲、段某某、高某甲、李某甲、曹某某、王某己、刘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luquanzx.com/lqsms/8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