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对北斗路交通整治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北斗路,图片来自此时鹿泉原创图库
7月5日,区委副书记金立兴对北斗路交通整治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石向军出席会议。城管局、交警大队、园林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金立兴指出,北斗路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车辆乱停乱放明显减少,机动车违章行驶现象也得到了很好的根治。但行人、自行车乱穿马路、逆行情况还比较严重。金立兴要求,宣传要先行,要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在各主要路口、小区交叉口,交通干警和志愿者要加大宣传和劝阻力度,对出现违章行为要及时严厉制止。同时每个路口还要利用宣传车和宣传展牌,对交通法规持续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大家提高意识,养成良好的交通出行习惯。金立兴强调,下一步将加大处罚力度,对交通法规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的违章人员,采取电视台曝光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
石向军也就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讲了具体意见。
以下内容来自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小编提醒,一定要熟读,后面很多罚钱项,别到时候让掏钱傻了眼。
告市民书
广大市民朋友:
为优化我区交通管理秩序和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决定开展城区交通秩序、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整治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罚款5元。
二、行人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罚款20元。
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罚款2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四、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罚款1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五、驾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等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罚款—1元,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的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六、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罚款元;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的,罚款元,记3分。在路口、4米以内的窄路、公交站、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的,拖移车辆。
七、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罚款50元,记3分。
八、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的,罚款50元;压实线变更车道的,罚款元,记3分。
九、车窗抛物、乱鸣喇叭的,罚款50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元,记1分。
十、发生车损事故后,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罚款元。
十一、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罚款元;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超车、乱加塞的,罚款元,记2分;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的,罚款元,记2分。
十二、货运车辆未取得通行证进入主城区道路的,罚款元,记3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罚款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十三、驾驶车辆使用手机妨碍安全驾驶的,罚款50元,记2分。
十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元,注销驾驶证,3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飙车、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罚款元,记12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0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十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按照上诉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在车行道上出售、发送物品、广告、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视情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二十、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将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十一、在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擅自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擅自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散发商品广告的,及时改正的处元罚款,未及时改正处0元罚款。
二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垃圾的,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元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每立方米按元罚款。
二十九、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十、擅自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擅自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拒绝、阻扰城市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年7月4日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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