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运输管理站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公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第六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运输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款第五条规定。被许可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承诺期限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现经石家庄市鹿泉区运输管理站研究决定,对前置许可超过承诺期限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予以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鹿泉区运输管理站

.07.25

来源:鹿泉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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