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关于交通秩序开始罚款了不遵守罚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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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市民书

广大市民朋友:

为优化我区交通管理秩序和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决定开展城区交通秩序、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整治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罚款5元。

二、行人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罚款20元。

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罚款2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四、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罚款1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五、驾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等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罚款—1元,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的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六、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罚款元;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的,罚款元,记3分。在路口、4米以内的窄路、公交站、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的,拖移车辆。

七、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罚款50元,记3分。

八、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的,罚款50元;压实线变更车道的,罚款元,记3分。

九、车窗抛物、乱鸣喇叭的,罚款50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元,记1分。

十、发生车损事故后,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罚款元。

十一、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罚款元;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超车、乱加塞的,罚款元,记2分;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的,罚款元,记2分。

十二、货运车辆未取得通行证进入主城区道路的,罚款元,记3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罚款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十三、驾驶车辆使用手机妨碍安全驾驶的,罚款50元,记2分。

十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元,注销驾驶证,3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飙车、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罚款元,记12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0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十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按照上诉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在车行道上出售、发送物品、广告、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视情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二十、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将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十一、在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擅自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擅自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散发商品广告的,及时改正的处元罚款,未及时改正处0元罚款。

二十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垃圾的,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以元罚款;超过一立方米的,每立方米按元罚款。

二十九、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十、擅自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擅自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拒绝、阻扰城市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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